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标识规范
  • 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2007年3月27第64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学校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以及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的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会务用品、公关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

    第三条  学校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及个人在使用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北京大学校名、“北大”、北京大学标志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了商标注册,北京大学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

        第五条  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及应用系统两大体系。基础系统包括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应用系统是基础系统在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会务用品、公关礼品、环境布置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六条  北京大学标志由鲁迅先生的设计稿丰富和发展而来,标志中心“北大”二字由三个人形图案组成。

    第七条  北京大学标准色是北大红(C0 M100 Y100 K45)。

    第八条  北京大学校名中文标准字体是毛泽东同志题写的“北京大学”,英文标准字体是英文Georgia字体。

    中文校名与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中文名称组合使用时,标准字体为方正黑体简体。

    第九条  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名称中文标准字体为方正黑体简体,英文标准字体为英文Arial字体。

    第十条  北京大学中英文校名组合使用时,应遵守中英文校名组合规范。

    第十一条   北京大学标志与校名组合使用时,有标志与中文校名组合、标志与英文校名组合以及标志与中英文校名组合三种规范方式,每种方式有其相应的横式及竖式结构,其他组合方式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标志与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的名称组合使用时,有标志与中文名称组合、标志与英文名称组合以及标志与中英文名称组合三种规范方式,每种方式有其相应的横式及竖式结构,其他组合方式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视觉形象识别应用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分为以下八类:

    1. 办公用品类

    包括:名片、信纸、便笺、传真纸、信封、文件袋、档案袋、档案盒等。

    2. 事务用品类

    包括:学生证、校园卡、奖学金证书、荣誉证书、蔡元培奖证书、李大钊奖证书、聘书、捐赠证书、感谢状、录取通知书、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历证明书、校旗、院旗、挂旗、桌旗、贵宾讲台、接站牌等。

    3. 公文系统类

    包括:党委文件、行政文件、函件、简报、报文单、内收文处理单、外收文处理单等。

    4.会务系统类

    包括:会议主席台背景板、请柬、鸣谢卡、会议证件、会议桌签、杯垫、会议议程、展览会主背景板、展览会眉板等。

    5. 公关用品和礼品类

    包括:包装纸、包装盒、海报、手提袋、普通礼品、高档礼品等。

    6. 环境系统类

    包括:校门指示牌、路口指示牌、街道指示牌、楼层分布牌、楼前指示牌、环境指示牌、房间门牌、楼层门牌、公用设施门牌、安全警告提示牌、园林树牌、灯箱、文物和建筑解说牌等。

    7. 车辆外观系统类

    包括:中型客车外观、封闭型厢式货车外观、大型客车外观等。

    8. 其他类

    其他需要使用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情形。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北京大学形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和推广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全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划、审核、授权和监督工作,保障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实施和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北京大学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办公室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设计并不断完善《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宣传推广并监督落实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

    2. 制作和管理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物品,管理和监督全校各单位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维护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维护学校对外形象;

    3. 就学校纪念品、礼品、宣传品等物品的设计制作、市场开发与经营,代表学校统一对外授权;

    4. 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保护和维权,监督并纠正校内外非法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

    5. 审核和管理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中英文标准名称及简称,协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审核和管理互联网域名;

    6. 在委员会指导下,统筹协调校园网形象建设、校园景观设计工作。

    第十六条  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责任人,具体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本单位的实施与推广,促进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规范

     

    第十七条  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手册》的要求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和个人应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不得设计本单位标志。

    第十九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0日内,已有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统一规范的院(系、所、中心)、直属附属单位,应向办公室申报,申报内容包括标志图案、标准字体、标准色、设计理念、设计时间、寓意、使用范围等。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委员会,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审核,做出决定。决定停止使用的,不得再使用;经批准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得对其进行修改或重新设计。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二十条  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及与北京大学有资产关系的企业均不得使用北京大学标志及校名。特殊情况下使用北京大学校名时,应当遵守《关于规范北京大学“企业冠名权”的规定》(校发[200425号)。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学校新建道路指示系统与建筑物指示牌应当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已有道路指示系统与建筑物指示牌在更换时应当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二十二条  以经营为目的,使用北京大学校名或标志,应当向办公室申请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许可。未获使用许可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生产、制作和销售载有北京大学校名或标志的商品。

    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授权。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在制作《手册》中有示例的物品时,应当遵守《手册》的规定,符合《手册》所要求的规格和材质。在应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但《手册》中没有示例的,应当遵守《手册》基础系统的规定,并报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对学校视觉形象系统不当使用或所制物品质量低劣的,办公室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停止使用,并报请委员会予以销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北京大学将采取相关措施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非法使用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进行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按规定给予责任人及单位相应的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设计其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由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医学部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标识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07327日第642次校长办分会讨论通过,自200766日起施行。